- 什么是婚前个人财产?如何保护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案件涉及债务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通的现象,而夫妻离婚对债务问题的处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离婚债务问题虽然不直接涉及对债务的清偿,但对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必须同时作出界定并予确认,并且需要相关的证据作支持。离婚诉讼中对债务处理的实体方面的任务是认定债务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并进一步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2.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离婚债务处理?
我和妻子结婚一年后共同筹款开了一家饮食店(女方借一万二,男方借二万一千),开店两个多月后因夫妻感情破裂我申请离婚,在整家店已归女方的情况下女方还要求我(男方)还清所有债务。两人结婚后的其他所有共同财产也被女方据为己有。现在我申请离婚,女方要求所有债务由我承担的要求是否合理?
肯定不合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共担,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目前,对于离婚时涉及到的债务承担的问题是很多的,下面简要讲几点值得注意的情况。
简单地说,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有的夫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投资设立了企业以经营并获利,当然,胜败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业是对外欠很多债务的。那么这些债务是怎么来分担呢。简单地说,这和这些企业的性质有关。如有的企业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这企业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做为股东,不会分担公司的债务。(当然对双方在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进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规定)。
如果遇到双方经营开办个体营业执照的生产机构,也对外负有债务,则这时的债务的分担就是与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释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俗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实际上只要是有清楚的事实,结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是可以依法解决的。以上讲的几点意见,供各位朋友参考,若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乐于为你解决实际遇到的法律问题。
网友咨询一:离婚债务处理?
老公在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巨额债务,现在老婆提出离婚申请的话是否可以不必还这债务?
女方提出离婚时,不必考虑这写债务,因为你也不清楚
如果以后债务人起诉了,那要看这笔债务的具体情况了,是否为家庭生活所需要或者家庭经营需要。
网友咨询二:离婚债务处理
老公向银行贷款,用夫妻的共同房产作抵押,离婚时女方放弃房产所有权,离婚后女方还要承担债务吗?
放弃房产所有权,还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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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有效吗?假离婚逃避债务怎么处理?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案情
陈某与王某76年登记结婚,77年生一男孩,83年在县农行贷款10万元购买汽车经营个体运输业。85年又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向该行贷款35万元,贷期一年。当年陈某用贷款在三亚市买一旧楼房约400平方米,经装修后房产所有权证登记在小孩的名下,然后将楼房出租给他人营利。同时与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领取离婚证,还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亚市房产归孩子,家里的旧房及一切家私用品均分给王某,货车一辆给陈使用,对外的一切债务均由陈某承担。贷款愈期后,银行找陈某追债时,方知陈某把汽车转让他人,并且“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有意逃避债务。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4个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根据该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的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的束缚,更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债务人以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但他们“离婚”并不违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的内心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他们当时都表示“自愿”,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离婚证,就终止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而言,一般情况都是男方以照顾女方和孩子为由,将财产全部或者多数分给女方或子女,并在“协议”上写明债务由男方负担。从“协议”的内容看,并不违背法律。换言之,由于财产已分割,形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事实,因此,分给女方或子女的财产,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将财产抵偿债务,债务应由男方一人偿还。
网友咨询:
李某和妻子章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10月李某因购房所需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2004年10月归还。到期后向李某夫妻催讨,李某提出,自己和妻子已于2004年5月协议离婚,名下没有财产,无力偿还债务,并提供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和章某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一套和汽车一辆均归章某所有。章某认为李某的借款她不知情,应由李某本人归还。我能不能一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李某和章某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购房,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在明知自己欠债未归还的情况下,却通过与妻子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放弃自己应享有的财产权利,使自己丧失偿债能力,显然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怎样正确审理和执行此类债务案件?
一、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已经“离婚”,并且分割了财产、未能偿还债务,或是确定债务由一人偿还,但义务人无偿还能力,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将被告的原配偶列为本案的义务主体当事人。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分割财产,未清偿债务或隐瞒债务事实或明确债务由一方承担,但一方并无偿还能力,在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对债务清偿作出判决。无论适用什么审判程序,都要明确双方对原共同债务承担。
二、在执行此类债务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的程序离婚,法律文书对债务清偿确有错误而难以执行的,应中止执行,提请审委会研究对原离婚案件进行再审,重新进行债务负担的确认。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就已对债务案件审结,应当认为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债务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躲债在外时,可以将原为夫妻共有的现为一方占有、使用的财产进行查封,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抵债。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又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公平。
网友咨询一:
我们9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后来,我在外投资失败,为躲避债务,决定假离婚,转移财产。2004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女儿由妻子抚养,房屋等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所欠一切债务由我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后来,妻子与我感情逐渐淡化。我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2004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并重新分割财产。但协议签订后,妻子拒绝履行义务。请问:我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离婚协议能否规避债务?
律师分析:
该案实质上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原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年后才提出,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依法不予支持。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两人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约定所欠债务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网友咨询二:
某人因欠债,遂将财产转移到媳妇名下,然后与媳妇办理假离婚(是之前约定好的到民政局办理假离婚手续 等以后在复婚的那种,并非弄假离婚证)。这样的一经掌握确实证据,此人应该受到怎样处罚,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去坐牢?
你好,恶意转移财产,可能构成犯罪,主要是根据转移的数额,情节的轻重。一般不会有刑事责任,但是法院发现故意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转移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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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离婚夫妻债务约定有哪些承担方式?
夫妻离婚涉及到债务问题,首先要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实际诉讼中债务怎么来确定由谁来分担是经过相当具体的分析与审理才能确定下来的。
离婚对债务的约定承担方式:
1、约定共同承担
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协议分担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
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
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
理由如下: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网友咨询:离婚夫妻债务责任?
丈夫已家庭暴力手段使妻子忍受不了提出离婚的妻子可以要求债务由男方承担吗如果不行是否可以偿还部分债务比例多少
女方可以要求债务由男方部分或者全部承担,但是这种约定对内不对外,因此在债权人起诉时,仍然可以要求妻子承担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 13 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另外,夫妻在结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结婚时双方未约定仍归个人所有,婚后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比如,拖拉机共同用于耕作,房屋共同居住,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婚前双方用各自的钱合在一起购买的结婚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指出的是,属于子女所有的财产,如未成年人获得的科技小发明奖金、参加体育运动比赛获得的奖金、受赠予的财产等,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父母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网友咨询:夫妻债务
在夫妻两人分居的两年时间里,有一方欠下的债务,是否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您好,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里所述的是对外效力,任何一方都有偿还义务,但在夫妻内部内,该债务由借款的一方承担。
网友咨询:离婚夫妻债务问题
我们结婚后共同借钱买了汽车做生意后来前没赚进还亏了一笔钱最后共同借的买车钱是女方一人靠打工赚来还的男方又因吸毒男方自己借了银行的钱问这些女方一人还的买车钱还能要回来吗男方借的银行钱该女方一起负责偿还吗?
借钱买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即使女方还了也很难拿回。男方因吸毒借钱,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