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共同房产包括什么?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二、夫妻共同房产包括什么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归共同所有,约定归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如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2、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网友咨询一:保单属夫妻共同财产吗?该怎么索赔?
我和丈夫离婚了,婚姻存续期间我给丈夫买了一保险,想咨询一下该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该怎么索赔?
律师解答: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索赔:夫妻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
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交纳的保费,此时,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较合理的做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网友咨询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怎样区分?
和丈夫结婚三年不到,喜欢上别人了,打算离婚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怎么区分?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即:(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和学习用品。
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网友咨询三: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丈夫是做销售的,每年年终都会发奖金,我们离婚了,关于他的奖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奖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要先看奖金的性质如何: (1)如果奖金是工作中所得或中奖所得等没有名誉性质的利益,则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奖金是有名誉性质的则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奥运会的奖牌和奖金,则是夫或妻的个人所得财产)。本提问中可以看出,丈夫年终奖金没有名誉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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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离婚真实案例|假离婚演变为真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或者购房贷款的政策限制,夫妻双方假离婚的现象很普遍。但是不管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都牵扯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就会被落实。很多人认为就是假离婚,对于财产分割随便写写就行,不必当真,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弄假成真,假离婚还是存在很大的风险。
【案例一】
【案情简介】
陈某原先看中了某开发商的一处楼盘,不料限购令一出,原先已拥有一套房产的他要想再买一套,就得多花不少冤枉钱。于是,陈某和太太约定先去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太太名下,由名下无房的刘先生贷款购买第二套房获取更大的优惠,之后二人再复婚。
复婚一年多,刘先生与太太开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眼见二人婚姻已走到尽头,便决定“真离婚”。可是在房产分割问题上,陈某和太太出现了分歧。
“原来那套在我们复婚前就是登记在我名下的,是我个人财产,不能分。第二套是我们共同买的,离了也有我一半。”太太的说法让陈某不能接受。陈某坚持二人是为了获取第二套房贷款优惠才“假离婚”的,况且由于陈太太是全职太太,两套房的购房款基本是由陈某负担,现在只能拿到半套,实在令人难以接受。僵持不下,陈某一纸诉状将太太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财产。
【案件结果】
双方第一次离婚确实因规避限购政策而引发的,涉案的两套房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第一套房产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分割完毕,已产生法律效力,刘先生要求再次分割第一套房产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考虑到如果完全按照现有法律进行判决,对陈某会有所不公平,经法官多方努力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和太太最终心平气和地分了手,两套房产也进行了合理的分割。
【解析】
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限购令出台,不少夫妻想到了利用“假离婚”的法子降低购置二房的成本:双方协议离婚,房子在一人名下,另一方则成为无房产的“单身族”;然后由“无房”的一方申请“单身证明”,凭“单身证明”享受第一套房的贷款优惠。
虽说“假离婚”是为了购置二房的权宜之计,但在法律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少对夫妻“假戏真做”,买了二房后,变成真离婚。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李莹与张强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张强与女方李莹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强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强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莹书写。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晚上,张强和李莹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最终买房协议未能履行。
为此,李莹认为,双方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学区房。李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强辩称买房与离婚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李莹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对李莹要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李莹是否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李莹的陈述,双方是因为购买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但若是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此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因为双方今后如果复婚,依据该协议,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复婚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都是李莹本人书写,李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用事,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强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李莹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在受到张强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一:
今年6月,为了买第二套房少付首付,我和前夫决定假离婚,等房屋贷款办理完毕之后复婚。我们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归前夫抚养,共有房产也归他。谁知道,离婚不久后他就跟一个女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拒绝与我复婚。我对前夫的欺骗行为非常气愤,请问我能否撤销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房产?
律师解答:
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协议便具备法律效力。法律对当事人因为各种目的约定的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假离婚”不予认可。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经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一旦离婚协议生效,那么离婚便成事实,即便你再怎么说自己并不是真想离婚也于事无补。在婚姻关系上,所有的后果都由你自己承担,法律不提供这方面的救济。
至于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问题,法律规定在协议离婚一年之内,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表示后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如果没有发现财产分割存在欺诈、胁迫、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
具体到你的情况,离婚的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你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此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但你要有充足的证据(比如相关录音、邮件等物证、人证等)证明,在签订这份离婚协议时,确实存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会更改原先的财产分割。你前夫答应复婚又没有复婚,只是情感上的变卦,在法律上不属于欺诈范围。
网友咨询二:
若一方办理假离婚证件贷款后,房产证写的一个人名字。那若几年后,双方要求真离婚。该套房子还属于可分割的双方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你好,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离婚了,离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网友咨询三:
2011为了男方单位的房屋补贴假离婚,当时协议离婚一套房改房60平给我,另一套120平的房产及车库存款孩子都归男方,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现在男方有别的女人了,不复婚,请问是否可以翻案并从新分割财产?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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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彩礼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在彩礼的认识上存在误解,我们大部分人都分不清彩礼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呢,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要分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彩礼,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结婚彩礼是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一:结婚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时候男方给了我彩礼,那这彩礼属于我自己还是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你们共同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网友咨询二:彩礼是共同财产彩礼吗
彩礼是在结婚前给过的,这就属于赠与了吧,还是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男方赠送的彩礼如果是法定登记之后支付的那么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在登记前给予女方的那么就是女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这个属于个人财产。
网友咨询三:彩礼与共同财产
彩礼应该属于婚前的赠与行为吧!人家把女儿嫁到你们家了,男方出于诚意给女方过的彩礼,怎么能属于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以结婚登记为界限,登记之前给你的,就是你自己的,登记后给你的就是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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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期间继承的房产算夫妻共有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定概念。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继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而定。一般情况来说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一、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区分上述两种情况是区别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关键。以问题中涉及的遗产继承而言,如果是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对于其财产没有处分的意思表示,而继承发生在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且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分,如其将特定的财产留个特定的继承人,从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角度,应当按其遗嘱执行,其中指定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包含了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表示,同时也包含了排除其配偶作为共有人的表示,应当认定为婚姻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的情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该如何理解,是否要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除了表示财产归某人所有,还要明确排除其配偶的“共有人资格”呢?我们认为不需要,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即包含了“归其一方”的意思,可以了解为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将遗产归为该继承人一人所有。故不要求被继承人在书写遗嘱时特别说明排除继承人配偶的权利。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网友咨询一: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女士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十几年了,由于他已经有了外心,提出和我离婚,伤心之下,我也不想继续和他过了。
现在家中共有5处房产,其中有4套是他的父母过世后留下来的。丈夫是家中的独子,经常出差,公婆在世时都是我悉心照看着。3年前,公婆在一年内相继过世,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之后,丈夫可能觉得家中没有老人需要我照顾了,对我的态度开始冷淡起来,对我们的女儿也经常不闻不问,常常以出差为由不回家,一离家就是三四个月。最近他给我摊了牌,承认心早已经不在我这儿了,提出和我协议离婚,可以把我们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子归我,并称这是对我最大的照顾,否则一旦提起离婚诉讼,这房子他将来还要拿走一半。至于他父母留下来的4套房产,一年前已过户到他名下,他认为这属于他父母的遗产,他不会给我,也根本没有我的份儿。现在我想了解的是,我公婆遗留下来的房产,真的没有我的份儿吗?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王女士的公婆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王女士的丈夫继承的4套房产,应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对该4套房产一并予以分割。
网友咨询二:继承父母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母亲去世了,两年后父亲去世,未留下遗嘱。房产一直在母亲名下,父亲去世后一年,我签署了主动放弃继承的书面文件,并办理了公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哥哥名下,请问,这套房产现在算哥哥嫂子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你在你父母去世后签署的放弃继承的书面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该房产由你哥哥一个人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你父母未留遗嘱,你哥哥按法定继承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你哥哥嫂子的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三:夫妻一方继承的房产算共同财产吗?
我爷爷早年到美国居住,前几年他委托我在上海购置一套房屋自住。去年爷爷去世,留下遗嘱,将他所有的财产都让我继承,包括他自住的那套房产。现在,我与妻子将要离婚,她提出,我从爷爷处继承的房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律师,她说得对吗?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第三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你爷爷在去世前写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指出将所有财产都让你继承。因此,你从爷爷处继承的房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妻子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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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后买车属于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现在,夫妻买车已是一个再普遍不过的事情了。同时,有的父母也会在婚后为自己的子女置办车辆,方便他们的出行。由于现在的这种普遍现像,离婚时因车子的归属产生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是一方父母赠与的,要根据不用的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买车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婚后买车,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其列:
(1)用遗嘱或赠与所得而购买的车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2)有证据证明买车的款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3)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购置车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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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一:婚后一方父母买车 权属如何认定?
小张与小李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小张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小张名下供小两口日常使用。2013年8月,小张以与小李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汽车的归属发生争议,小张主张这辆车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小李却认为这辆车应属小张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辆车的权属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小张的父母购买汽车供小张与小李共同使用,并未明确仅赠与哪一方,应当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形仅是针对不动产所作出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适用于动产。司法机构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也不宜任意作出扩大解释。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
网友咨询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汽车,属于谁?
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于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12年11月,刘某父母出资购买别克牌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刘某名下。2014年4月,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周某表示同意,但其认为原告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别克牌汽车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本案中,该别克牌轿车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也作了“例外”的规定,但却也是说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情况,夫妻婚后获得的财产才可为一方的财产。
2.汽车是动产,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动产交付下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可看出汽车作为机动车是动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对象是不动产,显然,汽车不适用该条规定。
3.汽车登记的特殊性。汽车作为动产,但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中诸如房屋等的登记可登记为共同共有,而汽车却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故虽然汽车登记在一人名下,也不可视为对一方的赠与,应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律师认为原告刘某父母在刘某婚后出资购买的汽车性质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网友咨询三:岳父母给钱买车当嫁妆 离婚时要还吗?
苏先生反映,他和妻子结婚后,岳父母给妻子10万元用于买车当嫁妆,但是妻子执意给父母写下了借条,后来车子登记在苏先生名下。现在两口子闹离婚,岳父将夫妻俩告到法院,索要10万元买车款,不知道岳父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
本案中,岳父母取出10万元,是为其女儿结婚购买轿车准备的嫁妆款,虽女儿为父母出具了借条,但该借条出具时苏先生并不在场,借条并非建立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岳父母和女儿女婿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轿车购买于苏先生夫妻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且岳父母明确表示轿车作为女儿结婚的陪嫁,并将车辆登记在女婿名下。由此可见,该轿车是岳父母对女儿女婿双方的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苏先生的岳父母无权要求苏先生夫妻俩返还购车款。该车在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二人均享有财产份额,不因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变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