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继承公证是什么?怎样进行涉外继承公证?
一、涉外继承公证是什么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涉外继承公证特点
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三是,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
二、怎样进行涉外继承公证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 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 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 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网友咨询一:什么是涉外继承公证?我国涉外婚姻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什么是涉外继承公证?我国涉外婚姻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如何适用涉外婚姻?
律师解答: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网友咨询二: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
(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网友咨询三: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想要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证明和材料?
律师解答:
(1)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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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继子女的继承权怎么确定吗?
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那么继子女有继承权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问题补充:
1、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2、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三、继子女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甲10岁时,父母离婚,甲随其母李兰生活。1年后,李兰再婚,继父王刚与李兰共同照顾甲的生活。王刚与李兰婚后生一子王乙。后王刚去世,留有遗产若干,未立遗嘱。甲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父王刚的遗产,遭到王乙的反对。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刚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一起继子女要求继承继父财产而引起纠纷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我国《继承法》中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依据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子女可以被区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拟制的子女;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据该条规定,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不论这种抚养关系是相互的还是单向的,继子女都能取得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该案中,甲母亲李兰在甲10岁时,改嫁给王刚,此时甲尚未成年,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甲母和甲的生父都有抚养甲的义务。从上述案情中可知,由于甲随李兰一起与王刚生活,李兰扶养甲的行为,是与王刚共同实施的,因此,基于王刚这种事实上的扶养行为,我们能够认定王刚和甲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有权利作为继子继承继父王刚的遗产。
网友咨询一、关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亲戚的父亲黄昏恋去了一个老伴,此老伴有五六个孩子,除了最小的女儿外都以成年结婚,两人结婚后,所有孩子都没有改姓,也没有落户在老人的名下,不过,时常从老人那里要钱,可以认为是抚养关系吧。老人去的突然,也没有什么遗嘱,他只有一个亲生儿子,名下有一个在市内带着院落的房子,还有文 革平反的补偿金,以及离休多年的积蓄。
老人主院丧葬的费用都由亲生儿子出,等到分遗产的时候,老人的老伴是夫妻,首先要分一半,并且要整个房子,其他根本没见过几面的老太太之前的孩子也跳出来,说自己是继子女要分一份,到最后老人亲生儿子只能分不到十分之一。
如果真的只能分这么少,老人的儿子就不想争,直接放弃了,所以,麻烦知道的人说一下,老人的儿子真的只能分这么多吗?
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谈谈遗产,主要是这套房产的问题。很明显这属于老头子此次婚姻前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这个老伴首先是没有权利要求分一半的!
第二,继子女问题。继子女均已经成年结婚,并且是偶尔想老人要钱,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赡养关系,继子女均不享有继承权
第三,财产具体继承问题。遗产的继承人为亲生子和老伴。理论上为平分,具体可以考虑对老人的抚养 、赡养上谁尽得义务多,分割遗产时给予倾向。
网友咨询二、关于成年继子女的继承问题
我父亲与继母同居,抚养权归继母所有的未成年亲生女儿也随同继母及我父亲三人一起居住。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房产是父亲的个人名下物业,因此家中的水、电、煤、卫生管理等相关房产内的杂费由父亲一人负责,继母女儿个人开支(学费,家中吃饭费用,购买衣服鞋袜费用,在外吃喝活乐费用,跌打损伤或生病到医院就诊药品费)由继母一人负责。父亲平时多数不在家中间中用膳,只是间中买菜回家给继母与其女儿做饭吃,或间中带该母女。
同居十年以后,父亲与继母登记注册再婚。再婚前,继母女儿已经成年(未婚,继续与继母及我父亲一起居住),但从未对我父亲进行过任何赡养义务。在我父亲没有立定任何遗嘱的情况下,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 父亲再婚前的个人物业财产,是由我与继母两人平分继承,还是由我与继母及其女儿三人平分继承?
2、如果是按我与继母两人平分继承的,咨询问题如下:
A、继母先于我父亲去世的,继母女儿是否成为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父亲的婚前个人物业财产由我与继母的亲生女儿二人平分继承?
B、我父亲先于继母去世的,父亲的婚前个人物业财产由我与继母二人继承。若干年以后,继母去世,她生前所继承我父亲的那部份物业财产,就会由其亲生女儿继承呢?
律师解答:
你父亲与你继母的女儿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她有权利继承你父亲的遗产。因此答案是三人平分。赡养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而已,一起生活在一起,生活中照顾也是赡养的形式。不能仅仅因为继女尚未就业,未支付赡养费,就认定她没有赡养你父亲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网友咨询三、继子女遗产继承
我六岁随母亲改嫁到现在的继父家,一晃三十四年过去了,我母亲前年过世(2006年),请问:如果有一天继父去世,我能跟继父的亲生儿女一样继承财产吗?
律师解答:
1、“如果有一天继父去世,我能跟继父的亲生儿女一样继承财产吗”:可以。但同时,你也有继父的女儿一样有对你继父赡养的义务。
2、理由是:你6岁即与继父一起生活、与继父形成了抚养和被抚养关系,所以你对继父的遗产已经有继承权,同时也有赡养继父的义务,继承权和赡养义务,与你母亲先去世还是后于你继父去世无关。
3、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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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
遗嘱继承不同的是,法定继承属于无遗嘱继承,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份额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中容易发生纠纷的是究竟哪些人可以继承遗产,非婚生子女可不可以向婚生子女那样享有继承权。
一、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1、第一继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2、第二继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网友咨询一、法定继承人
我姐姐出车祸身亡,他早在8年前就离婚了,一直和我母亲住在一起,有1个女儿13岁归前夫,每月给付抚养费,前夫是个赌徒,现在连房子都卖掉了。请问谁有权继承?
律师解答:
1、母亲和姐姐的女儿是法定继承人。
2、《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款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就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案中,姐姐的母亲和女儿都在,她们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母亲和姐姐的女儿是法定继承人。
3、虽然姐姐的女儿的抚养权归姐姐的前夫,但并不因此改变姐姐与其女儿之间的母女关系,所以女儿仍然是姐姐的法定继承人。
4、因姐姐的前夫与已姐姐离婚,他们之间已不再是夫妻关系,所以姐姐的前夫不是姐姐的法定继承人。
网友咨询二、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按照顺序继承吗?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按照顺序继承吗?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继承还是被继承人的父母先继承?
律师解答: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权,没有先后顺序。
2、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方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
为了让您有更直观的了解,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非婚生子女究竟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案情回顾】
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张某和李甲结婚,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乙。现王某亡故,李乙持有关证据材料起诉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家人对李乙与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予以认可,但认为张某和王某同居时李乙并未出生,李乙是张某和李甲结婚后才出生的,李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对该案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乙虽然是王某的非婚生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认领李乙,故李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是张某的前夫,李乙也不是李甲的继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间是养父养女关系,故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无权继承。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李乙在张某和李甲结婚时并未出生,其生父王某和张某也不是合法夫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权利,李乙实质上是李甲的继子女,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乙是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孕育的胎儿,其出生则在张某和李甲结婚之后。虽然李乙在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只是个胎儿,但在张某和李甲结婚后出生的李乙,和王某之间的血缘关系没有改变。对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也有亲权,且该亲权并非需要通过生父母认领才能获得。因王某没有遗嘱,故对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李乙作为其非婚生子女是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所以,第一种意见显然不能成立。
2、第二种意见反映了该案的难点,即李乙和李甲之间的身份关系的确定。李甲显然不是李乙的生父,那他是否是李乙的养父呢?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的地位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取得的,只有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李甲并没有登记收养李乙,而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而张某却系李乙的生母,不存在收养问题,故李乙也不是李甲的养子女。虽然养子女在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后其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即行消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李乙并非李甲的养子,李乙也未与他人形成养子关系,故不排除其对生父王某遗产的继承权。
3、李乙是否就是李甲的继子女呢?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实质是继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与他人结婚,而其生父母之间是否为合法夫妻,该婚姻属初婚还是再婚并不影响其继子女地位的取得。之所以作出上述解释,是对过去社会现实的反映,而今婚外性行为增多,法学研究理应对此予以关注。如上所述,王某与张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张某与李甲是初婚,不影响李乙与李甲之间继子女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李乙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生父王某的遗产。
综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权利,李乙实质上是李甲的继子女,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网友咨询三、关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问题
我想问,假如一个人在结婚生子以后,又出轨和另一个女人生了儿子,后来这个外面的儿子加入了这个家庭,就是他现在的户口是在他们家的,那这个非婚生的儿子有继承权么?如果父亲死了,那么财产是由两个儿子继承还是由没有过世的妻子继承呢?因为妻子不是这位非婚生的儿子的亲生母亲,所以有没有可能在父亲过世以后,这为母亲就把持住财产从而剥夺非婚生儿子的继承权?我还想问:在父亲去世的时候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么?或者在继母去世后非婚生子女还可以继承财产么?
律师解答:
首先,法律不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但是孩子是无辜的,第三者无继承权,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其次,如果父亲死了,由妻子和儿子共同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或者特殊约定,死者的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举例来说,死者和配偶,共有10万元财产,夫妻各占一半。那么,首先妻子有5万元是自己那份。另外的属于死者的那5万元,是遗产。5万元由妻子和儿子平分。这样,妻子得到7.5万元。
第三,妻子只能暂时替非婚生子女保管属于他的那份遗产。不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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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的不同继承方式,两者都存在子女死亡的事实,被继承人的遗产都是由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但是作为继承遗产权利转移的方式,两者在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一、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该条款适用条件如下: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二、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网友咨询一、转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分财产时父亲去世,儿子转继承。儿子算是爷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律师解答:
不是这个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你父亲应继承的份额由你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网友咨询二、谁是转继承人?
甲的父亲死亡了,遗产分割之前,甲死亡了,所以按照转继承,甲应得的遗产份额有由甲的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人指甲的继承人么?还是指甲?
律师解答:
1、转继承人是甲的继承人,不是甲。
在转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人就是转继承人。
2、“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你把这句话的意思理解错了。这里确实存在这一个转换或者表述上的不严谨、不统一的问题,因为我们前面说道的被继承人是甲父,继承人是甲,转继承人是甲的继承人。但是他这里指的被继承人是甲,就是针对甲的继承人而言。
不过抛开表述上的不严谨,这里真正要表达的意思要联系代为继承才能理解。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在转继承情形下,被继承人(甲父)的财产已经成为了甲(对其父而言是继承人,对其继承人而言是被继承人)的财产,甲死后,当然转继承人有权继承该财产。因此,转继承不但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还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之中。
网友咨询三、代位继承的问题。
祖父母在世,儿子死亡,有孙子,祖父死了,孙子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在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祖母又死了,孙子还享有代位权吗?
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互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因此,儿子既是祖父的继承人,也是祖母的继承人,儿子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子作为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分别继承祖父和祖母的遗产。虽然这起案例有些特殊,其中可能发生一次转继承,但孙子在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后或者同时,在祖母去世时仍然可以按照代位继承再继承祖母的遗产。